广西:房企获预售许可前不得销售商品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消息,广西5月27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获得预售许可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不得订立与拟销售商品房有关的意向合同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预售价以外的费用。

广西:房企获预售许可前不得销售商品房

来源: 中新经纬
2023-06-06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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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6月5日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消息,广西5月27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获得预售许可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不得订立与拟销售商品房有关的意向合同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预售价以外的费用。

新修订的《办法》还明确,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等因素确定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监管额度。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与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

一、修订背景

2022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但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桂建发〔2018〕4号)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相关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不匹配,且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标准均有不同程度的修订。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广西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关内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或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一批)的决定》(桂政发〔2020〕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贺州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百色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第二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2〕9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桂建政务〔2022〕4号)等文件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改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流程、申请核定资质应提交的材料及申报资质人员、材料要求等相关内容;删除了原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的相关内容。

(二)修订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内容。根据我厅印发的《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的通知》(桂建发〔2020〕8号)要求,为强化政策落实力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开发房地产项目,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应达到的工程形象进度。

(三)修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内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委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为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和项目“烂尾”风险,《办法》中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商业银行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并就如何确定重点监管额度和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进行了说明。

(四)修订物业承接查验有关内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为保障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开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人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节点。

(五)修订行政处罚有关内容。根据自治区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报备要求,《办法》修改了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修订部分条款表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各界意见对《办法》进行逐条梳理和修改,规范部分条款的表述,删除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验收合格后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情况、资质审批的专家审查制度等内容。(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蔡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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