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甘肃省文明办单位获悉,《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6月1日施行。
据了解,《条例》包括总则、行为规范、倡导鼓励、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条。第二章“行为规范”主要从爱国守法、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出行、旅游、社区文明、就医、教育、网络、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公共卫生防疫、养犬、公共服务、宣传等多个方面,对文明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和要求。
据介绍,制定《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深化甘肃省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推进社会文明法治的内在要求;是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的现实需要;更是应对和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甘肃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效显著。截至2018年底,该省有全国文明城市2个,全国文明单位154个,全国文明村镇107个,全国文明校园18所;评选省级文明单位1515个,省级文明城市11个,省级文明县区48个,省级文明社区250个,5个市州和7个县(区、市)被确定为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有全国道德模范6人、“中国好人”129人,评选省级道德模范139人、“甘肃好人”近600人;注册志愿者组织14422个,注册志愿者162万人,每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2600多场次。
(中国日报甘肃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