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宁夏举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九场新闻发布会。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陈春平介绍宁夏打好财政金融“组合拳”,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
疫情发生以来,宁夏财政坚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部署、第一时间落实,积极筹措资金,及时研究政策,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截止2月底,全区各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已累计安排疫情防控资金7.2亿元、医保基金24.1亿元。
宁夏对确诊和疑似患者,以及发热病人全部实行免费诊疗,财政兜底保障。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并享受工伤待遇保障政策。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新冠肺炎防控产品和药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和药品注册费。免收农业信贷担保费用、实行蔬菜等重要物资物流费用补贴,稳住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予以全额退还。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设备,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防控物资,免征关税。对纳税人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是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在减税政策方面。适当下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3%下调至1%,执行期限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将最长结转年限从5年延长至8年。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的,可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在降费政策方面,从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5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从2020年2月起,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3个月。继续延长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期间免收滞纳金。
这些政策力度大、含金量比较高,据测算,这些减免社保费政策,就将为宁夏参保企业降低成本30.66亿元。
资金到哪,监管到哪。宁夏将加强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全程监管。及时出台防控资产管理、财政专项资金和捐赠资金管理等监管办法,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监督事项。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建立了“日报告”制度,畅通了资金监管渠道。深入一线督查,及时提出加强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建议。(中国日报宁夏记者站 胡冬梅 图片来自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