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两次入狱不知悔改 故意睡过站偷人财物

记者 刘中全 通讯员 尹万泽今年52岁的刘某是河南省的农民,独身生活多年没有经济来源,已经两次出狱的他,再次见财起意。经审理查明,刘某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

男子两次入狱不知悔改 故意睡过站偷人财物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9-12-18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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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 刘中全 通讯员 尹万泽今年52岁的刘某是河南省的农民,独身生活多年没有经济来源,已经两次出狱的他,再次见财起意。

11月13日1时许,河南省兰考县村民刘某在天津站乘坐至吉林的K1985次旅客列车欲到唐山站,车票为12车77号,因睡过站未能在唐山站下车。当日3时40分许,刘某来到12车10号座席,趁旅客大帅(化名)熟睡之机,将旅客大帅黑色单肩包内两部品牌手机、一条珠宝手链及173元人民币盗走,后在山海关站下车逃离。经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9600元。

案发当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赃物全部缴回,缴回赃款人民币31.5元和赃物已返还大帅。

经审理查明,刘某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有过两次监狱生活,刘某本应该悬崖勒马,痛改前非,可这一次他乘坐火车又故意睡过站,不偷不习惯。看到南来北往,大包小裹旅客,刘某手又“痒痒”。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旅客列车上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在原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所盗赃物已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12月18日,通化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600元。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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