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实现“同命同价”

今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如此假以时日,逐步缩小差距,全国性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自会“水到渠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实现“同命同价”

2019-12-12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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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从12月16日起,安徽省正式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就是说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实现了“同命同价”。

一些地方试点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的确是个好消息。之前,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城镇户籍人员与农村户籍人员应区别对待,残疾赔偿金等分别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故而,在一些交通事故的赔偿诉讼中,前者获得赔偿的数额常达到后者两倍甚至更多。人们记忆犹新的是,2006年,在重庆市郭家沱同一条街上,3名女孩搭乘一辆三轮车遭车祸丧生,农村女孩得到5.8万元赔偿,城市女孩获赔达20多万元。

这种“同命不同价”的情形,显然有失公平。虽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应不同的生活成本,在人身损害赔偿上采取城乡区分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城乡之间的巨大鸿沟正在加速消失。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同命不同价”的现实基础已经松动。正如一名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愤慨之言,“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认为农业户口的生命就比城镇户口的人廉价”,随着公众法律意识、人权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人们也越来越对“同命不同价”反感。

平心而论,这些年,朝着“同命同价”的方向,有关方面在出台司法解释及立法时作出了很多努力。比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答云南省高院就“罗金云等五人”案的批复中指出,“受害人虽为农村户籍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主要收入来源来自城镇的,可以适用城镇标准计算各项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是,这些“准立法”和立法的缺陷也让人深感遗憾,对于农村户籍人员想得到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在适用条件上受到了更严格的限制,或者只能采取“搭车”方式得到平等待遇,这也让实行真正的“同命同价”呼声更加高涨。

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好处在于,终于跨出了“一视同仁”的重要一步。“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凡是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全体公民,因为相同的人身损害,都能得到同样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真正地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如此,在实施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后,法院也能摆脱长久以来“同命不同判”的诟病,在人身赔偿诉讼案件中,更易于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体现出司法的权威和正义。

今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从长远看,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乃是大势所趋,应打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隔阂,做到全国范围“一把尺子量到底”。但是,从经济发展仍不均衡的现状看,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目前恐怕很难做到“东西一致、南北划一”。不妨先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实行“同命同价”,把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起来。对于流动人口来说,如果符合在异地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等条件,也应适用当地的损害赔偿标准。如此假以时日,逐步缩小差距,全国性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自会“水到渠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张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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