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版“药神”案林永祥被取保候审 “像做梦一样”

因代购、销售印度仿制抗癌引发的刑案,因与电影《我不是药神》情节相似,被称之为连云港的现实版“药神”。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永祥等人明知在国内不得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为牟利而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连云港版“药神”案林永祥被取保候审 “像做梦一样”

2019-12-0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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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连云港版“药神”案有了新进展。

因代购、销售印度仿制抗癌引发的刑案,因与电影《我不是药神》情节相似,被称之为连云港的现实版“药神”。该案第一被告人林永祥一审被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6年6个月有期徒刑,目前在二审阶段。12月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江苏省高院决定对林永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限为十二个月。

“很累,我大脑一片空白,像做梦一样”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林永祥表示。

  一审 被称现实版“药神” 十余人获刑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4年7月间,林永祥、韩柏龙、何永高等人,通过印度人ANKIT(音)购进大批“吉非替尼”(又称“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又称“格列卫”)等药品,然后在国内通过网络或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加价销售。

2013年初到2014年7月间,由林永祥作为ANKIT的代理人,向中国内地销售无进口批文的“易瑞沙”“格列卫”等药品。后林永祥联系何永高、韩柏龙,由ANKIT在印度将上述药品运到香港,然后由林永祥安排他人将药品夹带到广东深圳,并通过快递发送给何永高等人。到案发,林永祥通过上述销售“易瑞沙”等药品共计350余万元。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永祥等人明知在国内不得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为牟利而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但考虑到各被告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主观恶性不深,尚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2018年8月3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3年9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1人被判处缓刑,3人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人中有6人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 检方建议维持原判 律师作无罪辩护

今年5月20日,江苏省高院在连云港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北青报记者获悉,当天的庭审中,检方建议维持原判,辩护律师均进行了无罪辩护。林永祥的辩护律师邓学平认为,林永祥没有销售行为,此案中印度人供药,国内买家购药,双方直接联系。涉案药品在香港可以合法销售,林永祥只是在香港帮助中转和兑换货币。每瓶药收取3美元的固定酬劳,这是正常的劳动报酬,而非销售利润。

邓学平称,此案的销售关系发生在印度人和国内购药者之间,涉案药物从来不归林永祥所有,林永祥的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而属于纯粹的劳务活动,不具有法律属性,没有进行刑事法律评价的必要。

在二审庭审结束后,邓学平告诉记者:“原审第一被告人林永祥在法庭上说,希望家人不要以他为耻,他没有做伤天害理的事,希望法庭还他久违的正义。”

进展 林永祥被取保候审

邓学平告诉北青报记者,去年十一月份,他去连云港看守所会见了林永祥。

林永祥告诉他,一审判决时,自己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四年多,虽然刑期只剩下不到两年,如果不上诉,甚至还有可能争取到减刑的机会,能更快出去,但林永祥坚持上诉,还要求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

12月5日下午,北青报记者获得一份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文件显示,江苏高院决定对林永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限为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决定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林永祥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并于今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邓学平表示,新版《药品管理法》重新界定了“假药”含义,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药神”类案件,不再“按假药论处”,现实版 “陆勇”们的命运或将被改写。

林永祥的另一位代理律师葛绍山告诉北青报记者,林永祥是香港居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保期间,他还回不了香港,需要在取保执行机关所在地找一处固定的住所。

“很累,我大脑一片空白,像做梦一样”今天晚间,林永祥向北青报记者表示,5年5个月了,很感谢大家的关心。林永祥称,自己现在就想好好休息一下。对于记者的相关问题,其表示“明天和你好好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朱健勇)

【责任编辑:张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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