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妇联党组织召开妇女权益保障新闻发布会,宁夏首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刚一推行,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第28条“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有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第32条“各级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规划配件母婴室,合理设置公共厕所的男女厕所位比例”;另外,面对大家关注的高额财礼这一社会现象,《条例》第4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新风尚,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额彩礼”;针对频发的性侵女童恶性事件,《条例》中予以明令禁止,并要求教育机构进行相关的教育、防护和防范工作,成为地方立法中保护女童的新标杆。
宁夏回族自治区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位亮在回答记者问中表示:“9月27日《条例》发布后,迅速引起反响,大家关注的焦点大都在夫妻共同育儿假上。《条例》当中规定的这一项是鼓励性的,初衷就是希望能够发挥风向标的作用,引领全社会共同关注妇女权益的保护,让夫妻双方共同担负起育儿的家庭责任。同时,我们也诚恳的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多理解,多支持。”
自治区妇联权益部部长周文盈也表示:“共同育儿假根本上是从家庭教育出发的,家庭教育不是妇女一方的责任,而是夫妻双方都要承担的责任,所以夫妻共同育儿假是从源头上围绕家庭教育立足的。该《条例》虽然是个鼓励性条文,但我希望大家都会很支持,让舆论引导,为下一步的推广铺路。”(中国日报宁夏记者站 胡冬梅 摄影:张燕 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