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权应建立在教育边界之上

惩戒手段的使用,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明确教育的边界,并不意味着教师可以替自己卸担子,自我贬低从事职业的价值和荣誉性;明确教育的边界,教师更要重视自己的专业修炼。

惩戒权应建立在教育边界之上

来源: 中国青年报
2019-10-28 05:07 
分享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惩戒手段的使用,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因为没有惩戒,就没有完整的教育。惩戒权,曾经作为教师天赋的权利,如今已渐行渐远。面对违规学生,越来越多的老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如今诸多有识之士在重提教师拥有惩戒权的必要性。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明确了教师享有教育惩戒权。

当教师拥有惩戒权时,如何行使依然值得思考。基于此,作为一名一线教师,我赞同孙善网老师在《立德树人不能缺少“四讲”——兼谈教育惩戒权》(见《中国青年报》2019年10月21日教育圆桌版)一文中的观点。

确实,如孙老师文中所言,“教师的尊严绝不能靠体罚取得,只能靠教育的艺术取得,只能靠教育艺术中表现出来的人格魅力和才能魅力赢得。无论教师创造多么骄人的业绩,都不能成为体罚学生的理由,更不能以所教学生成绩出色来为教师体罚学生的错误行为开脱。”

然而,学生的违纪行为常常具有突发性,需要教师立即作出反应。教师的反应如果得体,或者惩戒权使用得当,就有可能取得实效;如果不当,很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但是,许多时候,因为事发突然,来不及对照“四讲”,就要仓促作出应对。如何既教育学生,又保护教师自身呢?我觉得每一位教师要有底线思维,即明确教育的责任与边界。

学生在成长过程中,与外界接触最多、影响最大的或许就是他们的老师。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应该有担当、尽责任。对犯错的学生,采取适度的惩戒就是有担当、尽责任的体现。但是人的成长过程中,有其内在规律,也有家庭、社会、学校等外在因素的作用。教师不能代替学生成长,也不能代替家庭教育,必须明晰教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对学生的教育有不同的责任主体,彼此尽责但不能越权,更不能包揽。一旦越过这一边界,就容易引发问题。实际上不少问题儿童的问题,需要“吃药”的并不是孩子,常常是家长。

明确教育的边界,并不意味着教师可以替自己卸担子,自我贬低从事职业的价值和荣誉性;明确教育的边界,教师更要重视自己的专业修炼。

医生的价值在哪里?是给一个个病人带来生的希望。教师的价值在哪里?是给一个个鲜活的个体带来精神上的成长。医生的风险在哪里?一个疏忽,可能带来一个生命在肉体上的消失;教师的风险在哪里?一个不经意,可能导致一个生命在精神上的扭曲。面对孩子们天真无邪的眼睛,教师经营的是孩子们的心灵和未来,需要用心呵护。

有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回答“他为什么能成功”的问题时说,他的成功是得益于小学老师的教导。是小学老师教会了他:吃饭前先洗手;不说假话;做错了事要改正;承诺的事要做到。

教师的责任,不是要作出惊天动地的事,而是在乎日常的教育行为中。真正的教育,能影响人的教育,往往就蕴藏于那些很小的事情之中。

“国将兴,必尊师而重傅”。但一个教师要赢得真正尊重和崇高的社会地位,绝不是仅仅借惩戒权的落实,更要有赖于教师自身的修炼。

(作者为浙江省嵊州市马寅初中学教师)

(张秋达)

【责任编辑:张天磊】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77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版权保护:本网登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资讯等)版权属中国日报网(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使用。 未经中国日报网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给中国日报网提意见:rx@chinadaily.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