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其中,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政府网了解到,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增加两条:“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原则制定。”“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改后,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此外,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外国银行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之间的资金交易,应当提供全额担保。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还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鑫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