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乐都县:被告人盗刷朋友支付宝 被判拘役二个月

近日,乐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取他人支付宝账户余额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彭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青海乐都县:被告人盗刷朋友支付宝 被判拘役二个月

来源:西宁晚报 2019-08-28 17:07
  • weixin
  • weibo
  • qqzone
分享到微信

为还网贷竟盗刷朋友支付宝

本报讯(记者 徐顺凯)近日,乐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取他人支付宝账户余额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彭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在案发前系朋友关系。2018年12月初,被告人彭某某为了归还自己的网上借款,以支付宝扫码领取红包为由,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码的方式,将田某某的支付宝账号登录在自己手机上,并将田某某支付宝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更改为自己的。当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彭某某通过田某某的支付宝分五笔将田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中的2535元转走,其中2530元用于归还自己的网上借款,5元被自己花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徐顺凯)

【责任编辑:张瑨瑄】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77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版权保护:本网登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资讯等)版权属中国日报网(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使用。 未经中国日报网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给中国日报网提意见:rx@chinadaily.com.cn
C财经客户端 扫码下载
Chinadaily-cn 中文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