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

据介绍,转供电单位其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租赁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

“三区”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

来源:德州新闻网  2019-08-14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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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新闻网讯(记者邓静通讯员任向红陈志超)8月13日,记者从“三区”转供电政策提醒告诫会上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下降10%”的电价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及国网德州供电公司在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部署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清理规范行动。 8月底前,“三区”各转供电单位要将2018年以来国家和省各项降价措施涉及的金额,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完成电费的清算、公示及退费工作。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在转供电过程中,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单位可能存在不合理加价行为,针对这一现象,此次行动将采取有力清理规范举措,确保国家及省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据介绍,转供电单位其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租赁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

对一般工商业用户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实行“预购电”产生的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去年8月以来,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四次降低预购电电价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预购电执行0.9203元/千瓦时的最高限价。“三区”各转供电需对照相关标准,开展电费清算、公示及退费工作。对不合理加价行为,经告知后仍不整改落实的,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非直抄用户”可通过12315、12345市民热线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今后,各转供电主体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每月公示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凭证复印件、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公摊电费分摊明细等,主动接受用户监督。

(邓静)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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