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名字咋成了你的商标?——“商标抢注”引热议

记者调查发现,“敬汉卿”的商标所有人共有7家,而此次向敬汉卿发材料的是一家工商注册地在安徽芜湖的“电子产品销售商。敬汉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已经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商标无效申请,并正在搜集材料控告对方公司恶意抢注。

我的名字咋成了你的商标?——“商标抢注”引热议

来源: 新华网
2019-08-09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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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厦门8月8日电 题:我的名字咋成了你的商标?——“商标抢注”引热议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颜之宏、周琳、唐弢

“我叫敬汉卿,我今年22岁,前天我被告知不能用我的名字了。”近日,B站(哔哩哔哩)UP主(网络主播)敬汉卿在各大社交平台上的一段吐槽,吸引了网友的关注。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行业的蓬勃发展,一些“有心者”打起了“抢注商标”的算盘。“中国网事”记者调查发现,部分自媒体人的权益也因此受损。

“敬汉卿”们的“姓名保卫战”

8月3日,一条题为《我被告知跟我22年的名字我不能用要我改名!我如何维权的!》的网络视频在B站上引发网友关注,视频发布人是UP主“敬汉卿”。

在视频中“敬汉卿”吐槽,自己用了22年的名字被他人恶意抢注,对方还给自己发了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其支付“敬汉卿”的商标购买费用或停止使用“敬汉卿”的名字。截至6日10时,相关视频浏览量已突破1400万,近20万网友参与线上讨论。

记者调查发现,“敬汉卿”的商标所有人共有7家,而此次向敬汉卿发材料的是一家工商注册地在安徽芜湖的“电子产品销售商。除“敬汉卿”外,该企业还拥有或尝试申请了102个商标权利。

敬汉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已经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商标无效申请,并正在搜集材料控告对方公司恶意抢注。

无独有偶,微信公众号“差评”也发出推文,称遭遇了“商标抢注”事件——一家名为沈阳小而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多次试图以“差评君”为名注册商标。

“‘差评君’是我们公号的IP,此前多次申请过注册商标,但由于‘差评’二字带有贬义,所以一直没申请通过。”该公众号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没想到我们也被人‘盯上’了。”

据业内人士透露,类似这样专注于“抢注商标”的小公司不在少数,随着“网红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有心者”会将商标囤积起来,以便在未来对走红的自媒体“索权”。

“待机索权”成为商标抢注新苗头

在走访中记者得知,商标抢注者会利用网络上的公开资料对自媒体人和手机APP的名称实施“撒网式”注册,一旦“网”里的商标对应者“火”了,就上门要求其支付高额的商标权利使用费或逼迫其更名。

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主任林海涵表示,目前我国商标的注册成本和后期的维护成本都非常低,导致一些恶意注册公司“任性抢注”,甚至将商标注册后多次倒手。

注册工商信息显示,抢注“敬汉卿”商标的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批发兼零售,与网络视频制作并无直接关联,但在该企业拥有或尝试申请的103个商标中, “教育娱乐”和“科学仪器”类别的商标分别有30个和28个。其中大多数商标和“敬汉卿”一样,为自媒体节目名称或相关软件应用名称。

长期从事商事诉讼的律师陆阳告诉记者,一些公司成为“职业抢注人”,因为商标信息都是公开的,他们只需要查询哪些较有名的项目或类别没有申请注册,就可以抢先注册。

“注册商标只需要一两千元,但转让出去得到的收益却是注册的几十倍。”在陆阳看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日益多发。

一旦被对方抓住漏洞,几乎一“打”一个准。记者查阅了微信公众号的商标侵权规则,其中明确,如果公众号名称侵犯了商标权,商标所有人可提供注册成功后的纸质商标证进行投诉,只要商标范围与被投诉方账号经营内容近似,侵权事实就能成立。

如何遏制伸向互联网经济的“抢注之风”?

5日,B站发布公告称,发现有第三方公司恶意抢注多位UP主昵称为商标。由于抢注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审理周期长,这种行为给UP主群体造成了极大困扰。对此,B站不会因为UP主昵称被其他机构恶意抢注,而要求UP主修改昵称。

B站相关负责人6日向记者表示,哔哩哔哩目前已协助所有签署了独家经纪约的UP主完成了其昵称的商标注册申请。其他UP主如有需要的,可委托B站协助进行昵称商标申请,同时将有专人对UP主提供商标权益保护相关的帮助与指导。

B站方面称,一旦UP主发现昵称被他人抢注为商标,可直接与B站取得联系,B站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系列后续法律协助,包含但不限于商标撤销申请、无效申请及后续法律诉讼程序的协助。

记者了解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内容包括商标法第四条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考虑因素,以及明确针对恶意注册进行警告和罚款两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罚款幅度。

林海涵建议,我国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提高商标的注册成本,同时随着商标注册年限的增加,逐年递增维护年费,以保护正当合法的商标使用者权利。

【责任编辑:蔡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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