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港口湾水库管理处与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宁国水务公司因供水合同纠纷6 月28 日对簿公堂。水库管理处诉请法院判两被告共同支付水利工程水费及滞纳金共计2400 余万元,起因是被告6 年前从该水库取水,至今未支付水费。据了解,原告2015 年和2018 年都曾因此向法院起诉,但因政府协调等原因撤诉。6 月28 日庭审时,原被告就被告主体资格、收费标准、是否应收滞纳金等焦点发表了意见。最终,双方同意先进行庭外调解。
水库管理处起诉讨要水费
6 月28 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供用水合同纠纷案。原告是宣城市港口湾水库管理处,被告是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国水务公司。安徽法院庭审直播网上直播了这起案件的审理,并记录下了案件的庭审过程。
庭审中,宣城市港口湾水库管理处诉请主要是让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共同支付水利工程水费12886672 元及滞纳金11262325.6元。原告表示,2011 年6 月20 日,宁国市住建委与原告签订了供水协议,签订后宁国市住建委在原告管理的港口湾水库副坝建设了取水工程。两被告从2013年7月开始从原告管理的水利工程取水,根据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和管理办法规定,两被告应该按时如数交水利工程水费,逾期不交的收取滞纳金。但两被告至今未曾缴纳水费。
原告庭审时还表示,他们曾于2015 年12 月和2018 年6 月两次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政府出面协调等原因,原告撤诉。但两被告一直互相推诿,故第三次提起诉讼,要求支付2013 年7 月至2018 年底的水利工程水费和滞纳金2400余万元。
住建局提出反诉索赔1亿多
庭审中,两被告都表示他们不应该成为本案被告。宁国市住建局方表示,2011 年与原告签订的供水协议是基于当时原水工程立项的需要而签订的,不是正式的供水协议,而且他们只是供水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不是用水单位。宁国水务公司方表示,他们没有和港口湾水库管理处签订用水协议,只是与宁国市人民政府、宁国市住建委签订了特许经营权协议和补充协议。
庭审中,双方还就水费和滞纳金的标准及法律依据的争议进行了辩论。被告宁国水务公司表示,按照与宁国市住建局签订的合同,他们应当缴纳水利工程水费,但由于港口湾水库管理处因此费用多次起诉,每年交的时候宁国市住建局都没有收。该被告还表示,他们愿意根据法律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但对原告所提的缴纳方式和标准有异议。
宁国市住建局还在庭审时向港口湾水库管理处提出反诉,要求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损失1亿多元。事实理由是港口湾水库建设影响了宁国城区供水需求,且水库的建设宁国市作出了贡献和牺牲。因反诉还需审查,法庭并未当庭审理。
6 月28 日上午,该案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审理,法院没有当庭判决,原被告双方同意先进行庭外调解。(记者 曹庆)
(曹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