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实习期间驾驶牵引车 交通肇事致死领刑8个月

6月11日,记者从宁国市法院获悉,近日,在实习期间驾驶牵引车,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告人伍某浩,因构成交通肇事罪领刑八个月。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浩在实习期间驾驶牵引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司机实习期间驾驶牵引车 交通肇事致死领刑8个月

来源:中安在线 2019-06-12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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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实习上路不规范 交通肇事致死领刑8个月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交通出行,行车安全就是第一要义,往往牵动着两个家庭的圆满。6月11日,记者从宁国市法院获悉,近日,在实习期间驾驶牵引车,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告人伍某浩,因构成交通肇事罪领刑八个月。

2018年8月22日21时许,伍某浩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另外一辆车,由安徽省宁国市往浙江省杭州市方向行驶,途中在超越前方郭某京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时,造成电动自行车倒地及郭某京受伤,后郭某京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宁国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伍某浩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伍某浩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在公安机关,伍某浩及其亲友支付丧葬费共计人民币90000元,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额外赔偿人民币50000元。事后,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交通事故谅解书,对被告人伍某浩的行为表示谅解。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浩在实习期间驾驶牵引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由于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悔罪态度良好,故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严倩如 许艳 记者吴洋)

(吴洋)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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