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新规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建设费用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开辟增设电梯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手续办理。

安徽: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新规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建设费用

来源:安徽日报 2019-05-16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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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新规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开辟增设电梯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手续办理。明确增设电梯及电梯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相关业主自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增设电梯建设费用。

《意见》指出,凡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围的城市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且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增设电梯。申请人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人)即实施主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增设电梯所在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要进行沟通协商,就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事项、建设内容及费用预算、电梯使用管理、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及费用预算、费用筹集和分摊比例等依法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各地政府可对增设电梯的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情况纳入省对市老旧小区改造补助分配因素。

针对增设电梯中出现的“协调难”问题,《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协调服务职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动员宣传、政策解释、统筹协调等工作。社区居(村)委会要积极做好增设电梯实施过程中的矛盾调处等工作。此外,还要求落实申请增设单位(人)主体责任,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落实电梯生产企业责任,督促其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责任,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电梯使用安全;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工作。(记者 何珂)

(何珂)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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