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男子骑电动车逆行致人死伤获刑

据芜湖新闻网报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018年8月14日9时31分,被告人赵某骑电动车搭载同事桂某沿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机动车道快车道自东向西逆向行驶。

芜湖:男子骑电动车逆行致人死伤获刑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2019-05-15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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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骑电动车逆行致人死伤获刑

据芜湖新闻网报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生活中,大家所熟知的是机动车驾驶员因不遵守交规导致交通事故而构成交通肇事罪,实际上,非机动车不遵守交规,造成一定程度的交通事故,也会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电动车载人逆行致人死伤的案件,被告人赵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8年8月14日9时31分,被告人赵某骑电动车搭载同事桂某沿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机动车道快车道自东向西逆向行驶。行至泰山路与巢湖路交叉路口东约15米处时,与相对方向谷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赵某、桂某、谷某当场受伤,双方车辆都不同程度损坏。

恰好骑行至此的赵某同事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交警赶至现场将伤者送往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救治,但桂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2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桂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谷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桂某亲属25000元;同年12月20日,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害人桂某亲属对赵某表示谅解。

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搭载他人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因而发生一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桂某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除了上述非机动车驾驶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外,任何人包括走路的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不论是行人还是各类车辆驾驶员,都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顾娅 丁慧芬)

(顾娅 丁慧芬)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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