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纪委监委13日公布了《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惩戒诬告陷害行为试行办法》。
《办法》共15条,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平公正、不枉不纵,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从“处置原则和行为认定、线索分类处理和处置、严肃追责并区分情节、结果反馈营造氛围”4个方面对纪检监察机关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处置诬告陷害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使之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明确了对诬告陷害行为应当从重处理的六种情形:
一、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工作的;
二、对经审查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事实,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审查调查期间,进行诬告陷害或者串供、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四、举报人意图引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视,检举、控告时连带诬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地区)领导的;
五、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