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版增设电梯办法:加装电梯范围扩容有异议自证受影响

新修订的办法有多处修改,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业主,要提供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影响的有关证明材料;对加装电梯数量,拟要求一个单元原则上只允许加装一部电梯。

济南新版增设电梯办法:加装电梯范围扩容有异议自证受影响

2019-05-09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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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老楼加装电梯拟出新规。(本报记者 赵晓明 摄)

本报5月8日讯 《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将于7月20日到期,市住建局今天发布消息称,《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修订的办法有多处修改,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业主,要提供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影响的有关证明材料;对加装电梯数量,拟要求一个单元原则上只允许加装一部电梯。

加装电梯范围拟扩容

据了解,现行《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于2017年7月20日实施,今年7月20日将到期。因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加装电梯工作开展情况对办法进行修订。

与现行试行办法相比,征集意见稿提出加装电梯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也就是说,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高新区和南部山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都适用。

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同时满足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2017年6月20日之前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地上主体结构4层以上(含4层)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四个条件。

此外,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干休所、经济适用房等已向个人发放房产证的房屋,可按照《办法(征求意见稿)》增设电梯。对于前期建设手续不全、已经建成入住但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应在补齐有关建设手续,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具备办理个人房产证条件后再进行增设电梯工作。

因济莱行政区划调整前,莱芜已出台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因而此次修订后的办法并不适用莱芜区、钢城区。

对加装电梯有异议要自证受影响

“民意关”是加装电梯的第一关,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济南部分小区不乏因邻里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加装电梯工作搁浅。

市民童女士公婆家住阳光新路汇统花园小区,因为老人住在6楼,加之腿脚不便,爬楼很是辛苦。童女士看到其他小区通过加装电梯解决了上楼难,她也萌生了加装电梯的念头。去年,经过她和邻居沟通,单元里11户邻居同意了,可就是3楼一户邻居怎么协商都不同意,还撂下一句话“没有商量的余地,有钱你可以买电梯房去”。就为这,童女士最近正在看房,准备给公婆换套电梯房。

在得知济南修订加装电梯办法征集民意的消息后,童女士最关心怎么解决因一户反对导致无法推进的难题。对于异议业主,《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本单元内业主和增设电梯后受到通行、采光等直接影响的相邻单元、楼幢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业主应充分协商。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反对理由,并提供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影响的有关证明材料。

业主对加装电梯有异议要拿出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通行、采光权益确实受到影响,而不是以此为借口反对其他邻居加装电梯,这一变化从政策上保障了大多数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权益,对解决“因一户反对,难以推进”现象有所帮助。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加装电梯协商不一致的,由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予以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我市要求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好属地责任,做好增设电梯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民主协商工作。社区居委会应发挥好居民议事会的民主协商作用,积极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增设电梯的矛盾纠纷。

电梯品牌和施工方案达成书面协议

济南市开展老楼加装电梯工作近2年来,市场进一步扩大,选择哪一家电梯品牌、用什么型号、采取何种施工方案也成为加装电梯小区居民热议的话题。对此,征集意见稿提出,实施主体应当组织业主研究增设电梯的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

对于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征集意见稿中未有改变,可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自行协商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政补助资金或社会投资。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单元为单位,一个单元原则上只允许加装一部电梯。本单元业主就增设电梯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全部签订书面协议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实施主体应向各区牵头单位办理增设电梯项目备案手续。

阻挠破坏合规施工将由公安机关处罚

对已办理规划审查和施工备案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仅作为原房屋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考虑增设电梯部分与北侧住宅采光、日照间距问题。

我市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增设电梯的,财政部门将给予资金补贴。

(付晓峰)

【责任编辑:刁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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