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温升高敲响“防火警钟”市民外出游玩杜绝野外用火

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隐患、野外用火或者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110”、“119”等报警电话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

气温升高敲响“防火警钟”市民外出游玩杜绝野外用火

来源:水母网  2019-05-05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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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温升高敲响“防火警钟”

市民外出游玩杜绝野外用火

水母网5月5日讯(烟台日报记者 姜乾)阳光明媚,春暖花开,正是出游踏青的好时节。可是随着气温逐渐升高,天气干燥、风多,外出游玩人数增多,森林防火工作再次敲响“警钟”。森林火灾该如何预防?市民野外遇火灾应如何自救?按照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我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这期间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如果市民一旦被林火围困或袭击,要保持头脑冷静、果断决策,迅速选择突围和避火路线,采取正确的避火方法,避免发生伤亡事故。

森林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原则。《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以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等行为。在此提醒有出游计划的市民,外出游玩时务必注意:不能携带火源,包括打火机、火柴和便携液化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更不能在林区用火,如烧荒、点篝火、野外烧烤、吸烟等;进入林区前,火源应交景区检票处或林火检查站代管;听从护林人员或景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提醒,自觉遵守其他防火规定。

森林资源是一种公共财产。森林火灾带来的损失和为了灭火而付出的代价都是巨大的,人为引发森林火灾将受到应有的处罚。根据《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拒不补种树木的,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支付。

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隐患、野外用火或者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110”、“119”等报警电话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在森林火灾发生中,也容易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常用的几种脱险自救方法分别是:快速退入空旷地、河流、小溪、火烧迹地、植被少、火焰低的安全区。当被火包围时,应就近选择植被少的地方卧倒,脚朝火冲来的方向,扒开浮土直到见着湿土,紧贴湿土呼吸,可避免烟尘呛晕致死,并用衣服包住头,双手放在身体正面。当火势凶猛,来不及逃离到安全区时,切忌顺风跑,要选择已经过火或杂草稀疏,地势平坦的地段,用衣服蒙住头部,快速逆风冲越火线,进入火烧迹地即可安全脱险。

(姜乾)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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