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罚款标准拟提至3000万

疫苗管理法草案今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再次审议。二审稿显示,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罚款标准为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题为《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罚款标准拟提至3000万》)

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罚款标准拟提至3000万

2019-04-20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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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苗管理法草案今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再次审议。

生产销售假劣疫苗最高可罚3000万

疫苗不同于一般药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公众提出,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二审稿作出修改,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以及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二审稿显示,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罚款标准为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审稿还完善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明确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对过期疫苗说不,接种严格执行“三查七对”

针对一些地方在预防接种环节发生的疫苗过期、掉包等事件,二审稿也作出回应,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明确将“三查七对”要求和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写入法律草案。“三查七对”,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卡),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卡)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要求医疗卫生人员完整、准确记录接种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信息。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原题为《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罚款标准拟提至3000万》)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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