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3名“90”后购买他人信息 注册转卖账号获利85万

4月11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一天前,射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邓平、邓明、覃军(均系化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经鉴定,邓平通过出售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获利人民币846339.25元;邓明从邓平处获取报酬人民币119055元;覃军从邓平处获取报酬人民币9200元。

遂宁3名“90”后购买他人信息 注册转卖账号获利85万

来源:四川在线 2019-04-11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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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春华)4月11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一天前,射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邓平、邓明、覃军(均系化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三名“90后”男子通过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认证注册,转卖账号获利85万余元。

2018年3至8月期间,邓平通过QQ及微信在覃军及他人处购买多份科技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正反面照及其手持身份证正面照片、公民个人身份证及手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并交给邓明,并与其在互联网上注册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期间,覃军从QQ群中购买企业资料转卖给邓平,赚取差价,并参与邓平部分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的实名认证,后将认证后的资料转发给邓平。邓平将邓明、覃军注册并认证取得的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通过微信和QQ联络买主,出售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获利。所涉及的手机应用平台开发账号被买售人用于在互联网上上传、发布软件。经鉴定,邓平通过出售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获利人民币846339.25元;邓明从邓平处获取报酬人民币119055元;覃军从邓平处获取报酬人民币9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的实名认证,后转卖账号获利,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三人的主观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结合公诉机关相关量刑意见。遂判决三被告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立,判处邓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判处邓明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9055元;判处覃军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200元,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三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刘春华)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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