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 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胡美东)全国人大代表翁国星在给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的议案中表示,虽然大数据给整个社会及个人带来了难以估量的利益,但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及隐私保护方面的危害已严重损害了信息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加大大数据环境下个人隐私的保护。
翁国星说,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呈现出日益多样化的特点,已不仅局限于早期的不当获取或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还包括利用计算机病毒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或其他设备,发送垃圾邮件,非法监控他们通讯等,甚至还有政府部门非法(或称不恰当的)收集个人信息。
另外,判定自己是否遭受损害显得尤为困难;在受害人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发生时间是另一个难题;由于互联网软件和数据是网络侵权证据的主要载体,很容易被侵权行为人销毁或篡改,这导致了受害人很难收集侵权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翁国星指出,我国隐私权保护中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严重缺乏,未构建起完整的保护体系;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原则是间接保护原则,并未直接提及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客体模糊不清,未能明确法律依法保护的个人信息客体的种类;隐私权的权利类别尚未得到明确;缺乏高效统一的执行机构;隐私权保护声明大多是由各网站单方制定的。导致现有的隐私权保护声明大多缺乏实质性内容,而且没有专门的机构予以认证或监管。
面对安全与危害共存的双面大数据,如何能在享受大数据带来便利的同时,维护信息安全,这是大数据时代下所有企业和广大公民共同关心的问题。
为此,翁国星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提高政府管理机构掌控能力。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引入政府授权和数据追溯机制,通过技术性规制提升政府对社会的掌控能力。三是提升道德自律与监督。四是加强隐私权的技术保护;五是提高民众自我保护意识,发挥互联网+的监督作用;六是调整好发展与保护的平衡。技术发展导致企业收集、使用、披露的信息量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这反过来又推动了技术创新,产生重大的社会效益。政府必须下大力关注如何在发展与保护之间调整好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