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协委员张皓: 应尽快修改职工探亲待遇规定
中国日报福州1月17日电 (记者 胡美东) 福建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于1月13日至1月17日在福州召开,福建省政协委员张皓在会议期间表示,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百姓出行十分便捷,很多城市可以当日到达,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应作出相应修改。
张皓称,为解决职工与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195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建立了我国职工的探亲制度。1981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对原暂行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主要是延长了探亲假期,增加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规定。
张皓指出,从1981年至今,时间过去了近四十年,据统计,2017年末,高速公路网四通八达,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2.7万公里,其中高铁营业里程2.5万公里。全国高速公路里程13.65万公里,有十个省实现县县有高速公路。全国年末共有颁证民用航空机场229个,西至西藏喀什、南到海南三沙,北至黑龙江漠河、内蒙古阿尔山,都有民航航班,百姓出行十分便捷,很多城市可以当日到达。
目前我国的职工探亲待遇仍然按照1981年的文件,其中有的条款已不适用。为此,她建议,
一、增加探视对象,缩短时间间隔。增加探望岳父母、公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修改为“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岳父母、公婆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二、修改探视条件。由按公休假期间能否团聚改为与探望对象的距离确定,按两地直线距离500公里以内不享受探亲假,距离500公里以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三、车船费的报销。取消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和按比例报销车船费的条款,取消不能乘坐飞机的限制,修改为每次探亲给予交通费补贴300——500元(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四、增加父母探视子女的探亲假。父母探望在异地工作(不包括就学)的子女,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十天。探视条件与子女探视父母相同,不给予交通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