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开云)据海口市住建局网站消息,海口市住建局与海口市发改委8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通知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8年9月28日前主动核实成本,调整价格,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重新申请价格备案,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擅自调高备案价格。
通知称,按照房地产调控和市场整治工作要求,现要求具备预售(现售)条件及有未售房源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8年9月28日前主动核实成本,调整价格,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重新申请价格备案;如未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价格备案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和市住建局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商品房销售价格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擅自调高备案价格;需要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前20个工作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申请办理。
通知称,商品房销售价格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持价格备案文件,在30个工作日内到市住建局申请预售许可证(现房销售备案表);商品房销售价格未经备案的,市住建局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