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财政所合同工侵吞公款7700多万被判无期

作者:索有为 黄胜龙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8-07-23 16:51:22

广州一乡镇财政所合同制会计蓝炽强因沉迷于手机下注的网络赌球和澳门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为弥补亏空,将贪欲之手伸向为人民服务的乡镇财政所涉农公款账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3日通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蓝炽强贪污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蓝炽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发还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人民政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蓝炽强在担任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农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兼镇政府财政所会计期间,利用管理会计账目、代发工资等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本人工资、重复报账、虚构工程项目款支出等方式,侵吞财政公款共计7745万余元。主要用于支付在“皇冠网”网站上通过手机下注的网络赌球和澳门赌博所产生的赌债,及购买车辆等消费品予以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炽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蓝炽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这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广东法院依法严惩侵吞涉农资金的全国最典型的“小官巨贪”案。

该案宣判后,负责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崔小军接受采访时表示,被告人蓝炽强虽为财政所合同制工作人员,但根据刑法第93条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及刑法第382条第二款之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依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索有为 黄胜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