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宝投资”案入选指导性案例:非法集资10亿挥金如土

作者:陈畅 来源:光明网-法治频道
2018-07-13 16:18:00

光明网北京7月13日电(记者 陈畅)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上,入选典型案例的周辉集资诈骗案二审承办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就该案相关情况做了介绍。

注册成立投资公司后,周辉上线运营了“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周辉陆续虚构34个发标人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高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募集资金10.3亿余元,而这些钱主要用于周辉购买20辆豪华跑车、高档房产等奢靡消费。

据赵宝琦介绍,“中宝投资”网络平台运行前期,周辉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借款人提供总金额约170万余元的融资服务,因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此后,周辉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2个会员外,陆续虚构34个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周辉个人掌控和支配。

证据显示,周辉主要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用于个人活期储蓄。如此一来,活期储蓄的所得收益不可能产生足额利润来支持周辉向投资人宣称的年化20%的投资回报。同时周辉又花费6600万元购买了20辆豪华跑车,花费2800万元购买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花费3200万为自己和他人在上海等地购买房产。

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周辉通过中宝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余元外,尚有3.56亿余元无法归还。

“这些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确凿无疑。”赵宝琦说。浙江省衢州市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周辉提起公诉后,2017年12月,法院最终判处周辉有期徒刑十五年。

据了解,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正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将所吸收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或供其个人肆意挥霍,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造成数额巨大的募集资金无法归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赵宝琦也提醒大家,“要实现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