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多发但略有下降 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

作者:戴佳 史兆琨 徐日丹 来源:检察日报
2018-07-13 10:32:00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透露

金融犯罪多发但略有下降 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

本报北京7月12日电(全媒体记者戴佳 史兆琨 徐日丹)记者1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当前,金融犯罪多发频发但略有下降,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发布会上介绍说,从发案数量看,当前,金融犯罪发案率在总体上呈现多发、频发但略有下降的态势。金融犯罪发案率下降,主要在于司法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并采取多重措施,积极防治金融犯罪的发生。

据统计,2017年1月至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就金融犯罪(含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30570件49553人。其中,2017年提起公诉21842件35301人,同比分别下降7.89%和3.01%。

万春介绍,在金融犯罪发案率下降的同时,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2017年,检察机关共就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案件(含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8252件17144人,同比分别上升6.18%和4.50%。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2233件7186人,同比分别上升38.18%和35.51%。

据介绍,近年来,新型金融案件不断增多,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发案特点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二是金融犯罪影响面广、处置难度大;三是犯罪手段呈网络化、专业化发展;四是犯罪多层级集团化作案,欺骗性较强;五是内外勾连作案,追赃难度大,被害人往往损失惨重。

万春指出,证券类犯罪发展为综合运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价格、速度等各种交易优势,破坏市场公平秩序,隐蔽性不断增强。例如证券期货交易类犯罪,往往是精通证券期货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作案,善于捕捉作案时机,也懂得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犯罪活动,逃避查处。

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假借投资理财名义,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所谓“理财产品”的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都借助互联网完成,网上资金互助平台与线下代理中心、服务中心相结合,辐射全国、资金归集流转迅速,导致集资参与人数、犯罪金额迅速扩张。涉案公司从层级简单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

记者了解到,从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看,近年来,出现了金融机构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利用社会公众的信任销售虚假理财产品,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案件频发的特征,直接造成金融犯罪案件追赃难,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