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企业入驻

作者:潘从武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8-06-28 09:44:00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禁止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煤电煤化工企业入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新疆首部县级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保护木垒县生态环境将发挥重要作用。

据了解,木垒县干旱缺水,生态环境脆弱,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县域降水逐年减少,草原生物多样性减少,草原虫害明显增多,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尽快恢复草原生态。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近年来,木垒县通过立法形式先后制定了“三条例一办法”(《木垒县胡杨林保护条例》《木垒县水资源保护条例》《木垒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木垒县草蓄平衡管理办法》),同时在借鉴内地生态环境保护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通过严格立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生态文明建设。

《条例》涉及除水资源以外与生态有关的大气、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的保护。重点解决11个大类,51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法律责任问题。为保护木垒县优质的空气质量,《条例》禁止了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煤电煤化工企业入驻,规定了对燃煤锅炉、机动车尾气、餐饮烧烤、农田焚烧秸杆、工地扬尘等所产生的污染治理;为减少土壤面源污染,明确了对地膜、滴灌带、农药及包装物回收治理的规定;为减少采矿对环境植被的破坏,明确了禁采区域、开采要求和地质环境恢复等;为保护林木,对次生林、村庄绿化林、农田防护林、荒漠公益林分别明确了保护责任单位与措施;为保护草原生态,明确了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保护职责,科学控制草场载畜量,防止毒草、虫害、鼠害等,保障草原植物的多样性,同时禁止单位或个人草原活动中的破坏行为。

为保护木垒县全县11处湿地,《条例》禁止了湿地及周边对生态功能有影响的破坏行为和每年5至8月湿地禁牧的规定;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明确了养殖区域、设施标准、屠宰设施及畜禽尸体处理的主体责任部门;为防止工程建设污染,明确了工程审批的环保条件、工程取料、工地扬尘管理、地质环境与植被恢复等;为治理乡村环境,明确了农村垃圾减量分类,源头治理的机制、流程,彻底解决垃圾围村的现状;为保护旅游生态环境,明确了景区、景点设施建设的环保要求,禁止了景区、景点活动人员对环境的破坏行为。

木垒县人大常委会将多途径实施人大监督职能,全方位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坚持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综合运用常委会专题视察、执法检查、专题报告审议、专题调研和代表建议督办等监督方式,加大督促和支持县委、政府加强环境综合治理,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