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友"举报揭开贩毒旧案 检方补强证据追诉漏犯漏罪

作者:范跃红 来源:正义网
2018-06-27 10:32:00

正义网舟山6月26日电(记者范跃红通讯员曹雯婷)6月25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桩隐藏了三年半的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审有果。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黄进春、刘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陈聚生有期徒刑十五年。

从无“疑罪”到事情败露 

2015年12月,由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特大贩毒案宣判,该案中16名被告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的刑罚。判决生效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却仍心事重重。

原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一笔贩卖运输15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犯罪事实,仅有一名被告人供述,但无其他证据印证。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未认定该笔事实。但这笔事实是真的不存在吗?会不会遗漏了什么关键证据?

转机发生在第二年。2016年11月,关押在看守所的一名服刑人员向狱警举报,其同监室的金某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时正在等待死刑复核结果)向他透露了自己与陈聚生和刘莎在2014年11月一同购买1500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而这笔犯罪事实未被追究。

经过立案侦查和网上追逃,2017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将陈聚生和刘莎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移送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案六天内,发现一名漏犯、一笔漏罪

因案情复杂,舟山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成立了以检察长黄辉为组长的办案小组。由于关键证人金某某将于2017年12月22日被执行死刑,留给检察官核实证言的时间不多。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检察官迅速提审了金某某,并结合刘莎的供述,发现帮他们联系购买毒品的黄进春未被移送审查起诉。而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金某某和刘莎还透露了另一个犯罪线索——2014年9月他们二人与黄进春共同购买了1500克甲基苯丙胺。而这,正是两年前那笔被“疑罪从无”了的贩毒事实。

2017年12月11日,舟山市检察院向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将漏犯黄进春和另一笔遗漏的贩毒事实移送审查起诉。 

破解办案难题 补强证据锁定犯罪事实

涉案时间长,缺少关键性客观证据,怎样补强证据锁定犯罪事实?这是摆在检察官办案小组面前的巨大难题。经过多次讨论,办案小组确立了“突出问题、聚焦重点”的办案方向。

针对因案件事实距今时间较长,几名被告人对部分犯罪事实的记忆不清晰的情况,检察官强化言词证据审查,规范采信方法。他们先后多次前往看守所讯问被告人,整合案件细节线索。调取案卷材料,重点对其中的被告人有罪供述以及本案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双重审查,甄辨言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并将其与其他在案证据相印证。

针对客观性证据缺乏的情况,检察官结合被告人关于贩毒时间、地点、行车路线、毒资支付等细节的供述,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引导补充侦查,同时深挖原案相关证据,收集了手机通话记录、贩毒车辆租赁协议、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轨迹、住宿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客观性证据,印证了被告人关于贩毒过程的细节供述。

证据锁链就此形成。2018年3月9日,舟山市检察院就该案向舟山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4月24日,案件开庭审理。舟山市检察院检察长黄辉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舟山市中级法院院长孙公幸作为审判长审理该案。

庭前,为确保庭审效果,公诉人复提被告人,准确掌握其辩解变化,研究、预测庭审的重难点问题,制定庭审预案。庭上,为准确有力指控犯罪,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运用多媒体出示案件证据,紧扣事实开展讯问,并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及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释法说理。

“贩毒吸毒既危害自己,也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发表公诉意见时,黄辉语重心长,遏制毒品危害必须在源头上从严打击,对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希望通过这个案件的办理,使被告人能真正悔过,也同样希望能以此案警醒人们,引以为戒,珍爱生命、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