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女子坠亡引发诉讼 母亲认为女婿未尽扶养义务

来源:正义网
2018-06-27 17:30:35

身患抑郁症的女儿跳楼身亡,其母亲认为,女婿未尽到扶养义务,其行为与女儿跳楼有直接关系——抑郁症女子坠亡引发诉讼

一女性抑郁症患者从六楼的家中跳下身亡。因认为女婿见死不救,其行为与女儿跳楼有直接关系,女子的母亲起诉女婿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60万元。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抑郁症妻子跳楼身亡

张娜与吕军(均为化名)结婚已有20余年,二人居住在石景山某小区。9年前,张娜在医院查出患有抑郁症,后一直在接受药物治疗。2017年5月29日一早,张娜从六楼的家中跳下。路人发现情况后,立刻报了警。经鉴定,张娜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回忆张娜的生前行为,吕军称并未感到异样,只是事发前一天自己曾被莫名浇了一头热水。“她说看到我在吃东西,就有一股无名火、邪火,控制不住就浇了我一头水。”吕军说,当时自己伤得不重,又考虑到妻子患有抑郁症,就原谅了她。吕军的代理律师当庭否认夫妻俩曾因此事有过口角。不过,其邻居在一份笔录中提到,当天听到楼上有争吵声。

“她还半夜来到我的房间,说不想活了。”吕军回忆说,自己当时睡得迷迷糊糊,安慰张娜不要多想,让她赶紧睡觉,张娜就回到了她自己的房间。张娜母亲认为,吕军知道张娜有寻死念头,但他对患病的张娜未予理睬。

“那天上午10点左右,我正在客厅吃早饭,她走进我的房间并带上了门,当时我没太在意。”吕军在一份笔录中提到,自己听到屋里没动静后,就赶紧进屋查看,发现张娜已经跳楼。

但张娜母亲认为,是吕军只顾自己吃饭,继续吵架激怒了张娜,才致使她坠楼身亡。“吕军对张娜未尽到扶养、照顾、保护的义务,其行为与张娜的死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跳楼事件发生后,张娜母亲、张娜弟弟将吕军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丈夫是否有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张娜夫妻的感情好坏问题各执一词。

“他婚后经常殴打、折磨张娜,致使张娜患上了抑郁症。”张娜母亲表示,张娜夫妻关系并不好,婚后两人长期分房睡,吕军对张娜不管不问,也从不陪她去看病。吕军没有固定工作,还坚持买二套房,导致张娜经济压力很大,事发前张娜曾提出离婚。

吕军代理律师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称夫妻俩感情很好,平时在家里也有沟通,张娜被查出患有抑郁症后,吕军还曾带她出去旅游散心。

“明知张娜患有抑郁症,且已透露不想活的念头,吕军应当知道张娜处于需要帮助的危险状态,他有安抚、保护、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张娜母亲的代理律师表示,眼看着张娜进入他的房间,吕军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房屋位于六楼,且窗户没有安装安全护栏,吕军有看着张娜坠楼而置之不理之嫌。”该律师补充说。

“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两人并未发生过口角,吕军安抚张娜放宽心,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也已表明吕军没有刑事责任。”吕军代理律师解释说,家中窗户多年来一直未安装防护栏,是因为将窗户完全堵死存在安全隐患。

本案未当庭宣判。

“抑郁症应该引起家属重视”

随着生活、工作压力增大,抑郁症患者越来越多。抑郁症发作时,有些患者甚至出现自杀行为。

“虽然因抑郁症跳楼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死者配偶被起诉的情况并不多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晓林分析,这与家事案件涉及复杂的感情和亲情因素有关。

精神卫生法第21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朱凡表示,家属应该帮助患者就医治疗,也有义务进行照顾看护。同时,她提醒说,这类义务是倡导性义务,不能直接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

悲剧发生后,要判断患者配偶是否有责并不容易。杨晓林认为可从以下三点进行判断:一是是否有带病患进行必要的医治;二是病患有自杀倾向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监护;三是悲剧发生后,是否进行必要的救治。

朱凡提醒说,不能因夫妻一方自杀身亡,就推定其配偶没有尽到看护、照顾义务。配偶未尽到义务与一方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还需要进行科学判断。

“抑郁症应该引起家属的重视。”杨晓林表示,对于比较严重或有自杀倾向的患者,家属要进行必要的监护,防止意外发生。朱凡建议,患者要多锻炼,注意健康饮食并参加社交活动,家庭成员应尽到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相互支持和安慰,不应相互埋怨和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