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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探保健品“坑老”:销售“四大套路” 设置“亲情陷阱”

来源:人民日报
2018-06-26 08: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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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打击难在哪?

虚假宣传取证执法难,“九龙治水”监管效率低

保健品“坑老”问题由来已久,相关部门也在查处打击,可为什么这类骗局屡打不绝呢?

“那些缺乏资质、假冒伪劣的生产销售行为,相关部门依法打击的依据更清晰、方向更明确、难度相对较小。事实上,保健品骗局中的更多问题由虚假宣传引发,而这恰恰是认定和打击的难点。”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相关职能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取证难导致执法难的问题,很多销售人员把“功效”恶意夸大为“疗效”,甚至把保健品当药品推销,他们通过“会销”模式,或与老年人点对点沟通,往往以口头方式进行宣传,很少留下在法律上有力的证据,让监管部门难以有效执法。

对此,一位基层公安民警有同感:他们在小区支一张桌子,摆几把椅子,拿几张宣传单,放几件保健品,就可构成一个简易“会销”点。由于这类“会销”点数量庞大,且场所流动性强,靠执法部门挨个查处效率低、难度大。

“反正只要通过宣传营销确保价高量大,一样利润不菲,没必要制假售假、铤而走险。”小辉说,保健品市场中利润高达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他曾销售过一款资质齐备的蜂胶保健品,拿货钱仅100元左右,却以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价格卖给老年人。据小辉介绍,为避免被查处打击,现在大多数商家寻求更安全的策略——与其生产销售那些可能“谋财害命”的假冒伪劣保健品,不如涉足那些“吃不出毛病,但吃了也没用”的保健品。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多数保健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审查合格证明、税务登记证等法律资质齐备。虽然一些老年人认为保健品公司存在售价虚高、没有功效、退换货难等问题,但要维权却难上加难。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表示,食药监管理部门主要依法审核商家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如果相关资质合法齐备,保健品的广告证明等涉及虚假宣传的事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但保健品广告发布前不需食品卫生部门审查,广告发布后保健品抽验又由食药监管部门执行,处理投诉归消费者协会,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冒牌“医生”“专家”的非法诊疗行为由卫生部门监管……

“相较于保健品销售中相互配合、彼此协作的‘套路组合拳’,各职能部门对保健品‘九龙治水’式的监管,存在衔接不畅、难以形成合力的问题,致使监管效率较低。”刘鑫认为。

四探:防范靠什么?

说到底,子女和家庭的关爱才是老人更需要的“保健品”

究其根源,保健品“坑老”骗局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导致,需谋求形成合力。

刘俊海教授提醒,老年人自身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充分了解,树立对保健品的科学认识,理性选择保健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认准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小蓝帽”标志,不要选择流动的未注册公司的产品。

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城里派出所民警赵云博与保健品销售打了多年交道,在他看来,治理保健品骗局,预防和打击同样重要。为此,城里派出所联合社区、辖区企业、公益组织等各类机构和人员,在辖区专为老年人群体定期开办“平安大讲堂”,以PPT、视频、当事人现身说法等方式,提升老年人的防骗意识。

“我们专门针对保健品的宣传套路,量身定做了一系列‘反制’措施。”赵云博介绍,例如销售者刻意混淆保健品和药品的关系,我们就给老人强调保健品是食品;销售者用免费赠礼吸引老人,我们也动员企业赞助、公益组织募捐,同样为来听课的老人提供免费礼品。

有些老人未必不知道保健品销售是冲着钱来的,也未必不知道保健品并不是药品,但他们还是愿意花这冤枉钱买份“陪伴”、买份“孝道”。

一些保健品企业瞄准老年人缺乏子女关爱、对人戒备心理差的软肋,精心设置“亲情陷阱”。毫无疑问,这种行为应当谴责,但同时也带来警醒:如果不是一些子女的关爱意识淡薄,再高明的“跪地营销”和“亲情洗脑”也不至于乘虚而入。说到底,子女和家庭的关爱才是老人更需要的“保健品”。子女也不妨多学习借鉴保健品销售者善于分析老人精神和心理、尝试打开老人心扉、贴心陪伴老人的一些做法。

“治理保健品市场乱象,不仅需要相关各部门各司其职、守土有责,还有赖于彼此间更好地进行监管衔接、守望相助,需建立综合执法机制,才能提升打击力度。”受访的两位专家表示,各相关部门可考虑建立联合信用平台,对涉及侵犯老年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记者 倪 弋 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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