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杜康商标专用权 白水杜康被河南高院终审判赔1500万

作者:靳昊 来源:光明网
2018-04-28 19:33:00

洛阳杜康与白水杜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4月16日终审宣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白水杜康酒业公司向洛阳杜康公司支付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500万元,并责令停止生产侵权产品。

据了解,2016年5月3日,原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由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洛阳杜康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酒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杜康”文字,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万元,判令国灿百货商行停止销售侵犯洛阳杜康公司“杜康”商标使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损失2万元。

被告白水杜康公司辩称,被告作为杜康商标共有人,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其秉承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加注本企业名称而合理使用杜康商标;“白水杜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获准注册,在消费者群体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获得消费者的高度认为,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

一审法院认定,1981年12月15日,伊川县杜康酒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了“杜康.杜康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52368号,经三次续展注册后,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目前,该商标权利人为杜康酒祖公司。2012年8月28日,杜康酒祖公司分别注册了第9718179号、第9718151号、第9718165号商标。2013年1月1日,杜康酒祖公司授权洛阳杜康公司在商标授权许可使用期间内,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法院同时认定,1996年12月14日,陕西省杜康酒厂经核准注册“白水杜康”商标,2002年5月30日,白水杜康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经审理后,洛阳中院一审判决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洛阳杜康公司第97181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洛阳杜康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国灿百货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洛阳杜康公司第9718165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洛阳杜康公司损失1万元。

一审宣判后,洛阳杜康公司与陕西白水杜康公司均不服判决,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河南高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该院认定,1983年10月25日,伊川县杜康酒厂与白水县杜康酒厂签订“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伊川杜康酒厂同意白水杜康酒厂继续使用“杜康牌”商标;商标上要注明各自企业名称,以便消费者监督;协议在伊川杜康酒厂“杜康牌”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有效。1993年,第152368号杜康商标面临续展,当时的伊川县杜康酒厂和白水县杜康酒厂未能就商标继续许可使用达成一致意见。至此,双方的许可使用关系终止,白水杜康公司不再享有第152368号商标的使用权。

河南高院指出,因为历史原因,洛阳杜康公司和白水杜康公司的注册商标非常接近,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各自的商标进行使用,以达到区分各自商品的目的,不能随意变造商标,造成市场混乱。但白水杜康公司在使用“白水杜康”标识时,并没有将“白水杜康”四个字作为一个整体使用,“杜康”两字和“白水”两字被拆分使用、左右排列,“杜康”两个字被突出使用。在被控侵权商品盒体上,“杜康”两字单独用褐色显著标识,左上侧方上下排列的“白水”两字除字体更小外,颜色亦与底色相近,容易引起消费者将被控侵权商品与“杜康”酒混淆与误认。

关于“杜康”是否是酒的通用名称的问题,河南高院认为,自伊川县杜康酒厂将“杜康”注册为商标并持续使用后,“杜康”已经成为一个白酒品牌,完全具备商标所应具备的识别和区分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没有弱化为酒的通用名称。

据此,河南高院判决陕西白水杜康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洛阳杜康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白水杜康公司须赔偿洛阳杜康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国灿百货商行赔偿洛阳杜康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洛阳杜康公司第9718165号、第152368号、第9718179号、第97181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光明融媒体记者 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