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 张昊 见习记者 董凡超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牢固树立治本安全观,依法履行刑事执行监督职责,突出问题导向,精准、有力监督,坚决监督纠正和预防减少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监狱、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力度,促进监管场所提高监管改造质量,促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降低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率,更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
根据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专项活动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依法维护监狱罪犯等在押人员获得刑事奖励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会见权等法定权利,促进提高监管改造质量。着眼于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依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的会见律师权等诉讼权利,积极探索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坚决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二是依法监督打击“牢头狱霸”和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依法加强监管场所安全防范检察、被监管人死亡和监管事故检察,切实保护在押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三是加大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力度,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羁押。
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梳理在专项活动中发现的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向同级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看守所反馈,加强沟通协调,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同时,要认真剖析自身的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是否到位,梳理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