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作者:刘华东、俞海萍 来源:光明网
2018-04-26 13:22:00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4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共24条,拟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速裁程序。

为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这样规定,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

草案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草案还规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在速裁程序方面,草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沈春耀表示,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应当当庭宣判。

此外,为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草案对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作出调整,删去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光明融媒记者刘华东、俞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