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9种行为的旅客将被限制乘坐飞机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8-04-18 16:24:48

法制网北京4月18日讯 记者梁士斌 近日,由国家发改委牵头,民航局、最高人民法院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意见》规定,实施了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等9种行为的旅客,将被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据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颜明池介绍,《意见》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对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人员范围、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名单的移除、权利救济和相关宣传等事项都进行了规定。

《意见》规定,对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9种行为的旅客采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措施,这9种行为包括: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登机口(通道);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在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故意藏匿国家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强行闯入或冲击航空器驾驶舱、跑道和机坪;妨碍或煽动他人妨碍机组、安检、值机等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在航空器内盗窃他人物品。

《意见》高度重视保护民航旅客的合法权益,严格认定标准和程序。颜明池表示,《意见》将实施上述九种行为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旅客作为限制对象。名单在民航局官方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时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公示人可以提出异议,公示期满,被公示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审查未予支持的,名单开始执行。被纳入限制乘机名单的人员认为纳入错误的,在名单执行后还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起复核。

《意见》明确了移除机制和有效期,限制期限明确限定为一年,即自被列入限制名单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一年期满自动移除。

《意见》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指导,依法处理因执行限制乘机名单而引发的有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明确审理标准,公正司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