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程序标准 提升“电子手铐”运用质效
门植渊 王加军
当未成年人违法后,因秉承严格限制适用羁押措施的原则及考虑到其心智成熟程度等情况,对涉罪未成年人大多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检察机关开始尝试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科技手段来完善对处于非羁押状态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监管,“电子手铐”应运而生。“电子手铐”的外观与普通智能手表一样,但该“手表”一旦戴上就无法自行打开,其通过定位技术对佩戴它的非羁押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监控。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全面推广“电子手铐”仍有诸多问题亟须解决。
“电子手铐”应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实践困境
电子监控方式的法律规定不足。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要积极推动电子监控运用的立法进程,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制度功效。但目前关于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时可以使用电子监控方式的法律依据,仅见于刑事诉讼法第76条,其规定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电子监控的手段。然而,对于同样作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之一的取保候审,却无类似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适用频率远高于监视居住,这显然会使电子监控方式的设立初衷无法充分实现。可以说,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会极大地影响电子监控方式的应用。
智能监控平台运行仍需改善。目前使用的“电子手铐”智能监控平台,其内容包括被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跟踪定位等,但该系统相对独立,没有沟通共享渠道,导致关联案件信息碎片化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电子手铐”智能监控平台只能完成监管要求,对于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期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的目的尚无法保证。
同时,“电子手铐”智能监控平台尚处于探索研发阶段,内容更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实践中仍需要检察人员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监管进行核实、跟进。例如:司法实践中,“电子手铐”内置的普通SIM卡可能因跨区、传销电话短信骚扰等不稳定因素造成涉罪未成年人已出划定区域,而自动报警功能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所以,需要案件承办人定期查看涉罪未成年人的行为轨迹,并形成相应的表现分析等材料,才能作为后期量刑的参考依据。
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电子手铐”是利用基站定位和定位导航技术对被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进行具体化跟踪。但是,互联网环境下的智能监控平台存在着大量漏洞:第一,智能监控平台的运营者可轻易看到佩戴“电子手铐”的未成年人的位置数据。第二,智能监控平台容易遭到黑客的侵入,造成未成年人信息泄漏。第三,黑客可以利用“伪基站”等技术将截获“电子手铐”信号进行篡改,造成监管失效。
“电子手铐”应用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建议
明确涉罪未成年人适用“电子手铐”的标准和程序。结合“电子手铐”应用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先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对被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适用“电子手铐”的条件予以明确,为今后全国办理此类案件,适用“电子手铐”提供统一的标准。就涉罪未成年人而言,家庭在监管和教育方面发挥作用的大小是决定是否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重要参考之一,鉴于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心理承受力等诸多因素的考虑,“电子手铐”的适用对象,可以首先适用于被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的未成年人,适用范围为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并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年龄、与父母的接触情况等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明确“电子手铐”的具体监管方式、适用期限、适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然后,再根据实践运行情况逐步完善并扩大“电子手铐”的适用范围,同时对依职权或依申请的启动程序、电子监控发生错误时的救济方式等内容加以规定说明,真正发挥电子监控的实效和功能。
完善“电子手铐”设备及其智能监控平台。在完善“电子手铐”设备方面,可使用物联网SIM卡,并利用基于基站定位、WIFI定位等多种定位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增强手表式“电子手铐”信号的稳定性,同时在待机时间的延长方面增加投入,以弥补电量不足导致无法定位等问题,同时要在“电子手铐”外观的亲和性等方面予以提升。
在完善“电子手铐”智能监控平台方面,还需要拓展一些相关功能。如在自动报警的基础上增设双向短信提示功能,当被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违反相关义务时,“电子手铐”智能监控平台会自动发出警报,该警报信息不仅要给案件承办人发送,也要给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保证人发送,作为提示性警告,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智能监控平台还应在数据汇集、统计分析、预警研判等方面进行完善,实现对数据流进行精确梳理、筛选,定期作出阶段性分析,运用发散性思维发现“类问题”或“潜信息”,为趋势预测和风险防控提供参考数据。之后,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对接,真正用网络监管替代人工监管。
提升“电子手铐”的网络安全度。笔者建议,第一,应当使用身份认证和全程留痕技术,确保运营者在平台上的每一项操作都能实名存储记录,并且建立适合运营者不同身份的权限划分机制,限制其越权访问。第二,应当建立一条3G/ 4G无线VPDN专网,VPDN采用专用的网络安全和通信协议,可以使监管单位在公共网络上建立相对安全的虚拟专网。“电子手铐”的信号可以经过公共网络,通过虚拟的安全通道传至智能监控平台,而公共网络上的其他用户则无法穿过虚拟通道访问智能监控平台,有效地防止黑客的恶意攻击。第三,为防止黑客截取信号并进行信息欺骗,应当对信息进行加密传输,在智能监控平台后端安装加密机,并在“电子手铐”植入加解密芯片,利用综合算法对通讯信息进行高度加密,以保护用户的信息不被包括黑客在内的第三方窃听,有效地保障信息传输安全。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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