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户口新规引热议 上海市公安局连发两次解读 因“出国定居”法定内涵不明确——
上海暂不注销出国定居人员户口
近日,将于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其中最受热议的当数涉及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户籍注销事宜的第四十六条。为了回应和解答市民、网友们的关注与疑惑,上海公安局于3月21日和3月25日两次在官方微博发布涉及第四十六条的政策解读。25日的最新解读中上海公安局表示,现阶段上海公安机关对出国定居人员不注销户口。
热议新规
“绿卡”、户口不可兼得?
今年3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向全市相关部门印发了新版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据了解新规将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第四十六条由于涉及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户籍注销事宜,于近日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阅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看到,第四十六条规定:“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其户口。”
不少同时有外国“绿卡”和上海户籍的网友纷纷表示疑惑。持有美国“绿卡”的张先生供职于一家跨国企业,每年有半年在上海工作,半年在美国工作,并在美国置办了房产。“不知道我这种算不算‘海外定居’,需不需要注销户口?”张先生看到新规不无担心。
新规解读
持有“绿卡”不代表出国定居
为了回应网友们的疑惑,3月22日下午,上海公安局官方网站发表了“关于新《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有关问题的解读”。
北青报记者在解读中看到,其实第四十六条并不算是“新规”。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颁布实施了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明确规定: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不注销户口,但是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2005年、2008年、2010年和现行2015年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均有针对出国定居人员应当注销户口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只是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细化了操作程序。
也有不少网友关注,出国注销户口后,如果回国生活户口还能否恢复?上海公安局回应,注销户口的出国人员回国定居的可以恢复户口。其中,具有华侨身份的,由上海市侨办进行审批;不具有华侨身份的,由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上海公安局的及时解读受到了广大网友的点赞,不过也有网友发出疑问,“出国定居”如何认定?持有“绿卡”是否意味着“出国定居”?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表示,这不能一概而论。“绿卡”的正规名称是“永久居留证”,用于证明一个外国人有在他国长期居住和工作的合法权利。持有绿卡只意味着持有其他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而持有“绿卡”者是否在外国长期定居还需结合每个人的不同情况认定。
出国定居现阶段不注销户口
周浩告诉北青报记者,相关法律法规曾界定过“出境定居”、“定居”。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曾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针对新规第四十六条引发的热议,上海公安局昨天凌晨再次发布关于第四十六条的政策解读。解读中称,鉴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实施细则尚未制定,关于“出国定居”的法定内涵尚不明确具体,因此,现阶段上海公安机关对出国定居人员不注销户口。文/本报记者 李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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