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称“怕上班迟到” 竹山交警连破两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2018-02-06 16:47:36

据湖北竹山警方官网消息:2月5日,刘某林(男,38岁,竹山县柳林乡人)因交通肇事逃逸,被依法罚款五百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一次性记满12分,其持有的“B2”型驾驶证被降为“C1”型。周某艳(女,35岁,竹山县潘口乡人)亦因交通肇事逃逸,被依法罚款五百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一次性记满12分,因其持有的“C1”型驾驶证仍在实习期内被依法注销。

现查明,1月8日凌晨0时许,竹山交警接到110指令,“在城关盐业公司门前路段,有一辆面的车撞伤了一行人,后往十堰方向跑了,请处理。”接到指令后,处警民警立即前往处置。经现场勘查发现,事故现场散落了一地车辆碎片,目击者称肇事逃逸车辆是一辆灰色的面的车,未看清车号。因事故现场无监控,处警民警只好先把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由于案发地点无监控,加之竹山辖区面的车达1000多台,经过近一个星期的走访调查,未取得任何有价值的线索。1月中旬,一名信息员向办案民警提供一条重要信息,在案发当晚他经过明清大桥时,看到一辆灰色的面的车停在桥头,车辆旁边有一个人正在查看车辆前部情况,前保险杠明显已撞坏。得知该信息后,民警立即前往调取明清大桥附近探头,发现车号为鄂C6H561的面的车有重大嫌疑,在其经过明清大桥时,车辆前保险杠还在车上,可在不久返回时,车辆前保险杠却不翼而飞了。于是立即通过网络查询,与该车车主刘某林取得了联系,刘称自己在柳林,最近未开车到过县城。听了刘的辩解,民警更加坚信该车就是嫌疑车。接着,民警将其依法传唤到交警大队进行询问,但其仍坚称自己没有撞人逃逸。无奈之下,民警只得“亮”出监控录像等证据,面对强有力的证据,刘某林最终承认了自己肇事逃逸并毁灭证据的事实。

据其交代,当晚他驾驶鄂C6H561号面包车由明清大道往殡仪馆方向行驶,行至盐业公司前路段,遇到一个小孩横过道路,将小孩撞伤了,但自以为当时已是夜半三更,路上又没有过路的行人,就加速驶离现场行至明清大桥头,然后下车观察情况,看到保险杠撞损之后,就把保险杠卸下来放在车内,在县城绕行一圈之后,又返回事故现场,在现场未发现伤者后,就立即开车赶回到潘口乡租住的房屋,将妻子带上一起驾车到潘口电站路段,将撞损的保险杠扔到水库里,然后连夜驱车返回柳林。本以为乘着夜色可以逃之夭夭,谁知天网恢恢,最终还是被警方捉住了。

无独有偶。1月23日13时40分许,大队又接到110指令:“在竹山县城关镇司法局门前路段,有一辆轿车撞伤一小孩后跑了,请处理。”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处置。据一目击者陈述,逃逸驾驶人为女性,事故发生后,该驾驶人并未立即停车,反而驾车驶离现场。该目击者看此情形后,便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上前追赶该肇事车辆,追至城西红绿灯路段时,质问该驾驶人:“你把人撞了,怎么开车跑了”?谁知该驾驶人竞然说了一句 “不是我撞的” ,然后摇起车玻璃扬长而去,但该目击者并未记住车号。了解上述情况后,处警民警立即兵分两路,一路开展调查走访,一路调取沿线监控,在目击者的协助辨认下,最终锁定肇事车辆为鄂C571L8小型汽车。遂依法传唤该车车主周某艳进行询问。在问击事故发生后,她为什么要驾车驶离现场时,其回答让办案民警难以费解:“我要去上班,因害怕上班会迟到”。最终,该周对肇事逃逸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上述两名肇事逃逸违法人正在县拘留所被执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