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规定存争议

作者:朱琳 来源:法制日报
2017-11-28 16:16:00

原标题:洒水车洒水致路面结冰17车连撞网友质疑道路作业太任性

道交法“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规定存争议

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中原大桥被市政部门洒过水后,冻结成冰,17辆车行经此处,发生连环相撞。

道路作业应如何进行,引发大家热议,有网友指出,城市道路养护本是为城市文明建设作贡献,但不合时宜地进行作业,却给市民带来了困扰。

“因为道路作业已引发过多起事故,却仍然在同一个地方摔跤,我们是否应该反思哪里出了问题?”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道路作业车辆的规定过于笼统,而地方标准性规范却由于法律层级太低,而无法达到理想效果。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建议,在立法中体现对城市道路作业的规制,细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条款,通过制定实施细则,让道路作业更人性化,更符合城市建设的规范。

市民质疑道路作业太机械

11月20日上午9点钟,有目击者称,郑州市中原大桥南半幅路面上,停着十多辆发生事故的车辆,这些车辆有的侧翻,有的车头或者车灯多处受损。

据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当天早晨7点左右,郑州市政部门洒过水后,由于最低气温已达到零度以下,路面迅速结冰,造成车辆打滑,发生多起车辆碰擦事故。

“太气人了,明知道天气寒冷,还照样洒水,我们准备联合起来起诉市政部门。”有媒体采访了其中的司机。

据当地交警队相关负责人向媒体披露,随着天气变冷,他们曾提醒市政部注意天气变化,适时调整洒水时间,但效果并不理想。

其实,除了造成路面打滑问题外,道路作业也经常会给市民造成困扰。在上班高峰期,遇到洒水车在路面洒水,不但加重道路拥挤,还经常弄脏路上的人和车。

“清理地上灰尘就是把灰尘由地上转移到市民车上吗?”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张楠对于洒水车作业有些看法,她说,看似街道变干净了,实则坑苦了广大车主。

张楠告诉记者,她工作单位附近经常有几辆清扫车进行作业,时间不分早晚,由于道路比较窄,作业车辆每次作业的时候,她开车只能紧贴着清扫车从旁边过去,有时刚洗的车,路过一次就被蹭一车灰。

张楠的朋友刘敏告诉记者,不只是开车的会被“洗劫”,走路的人也难以幸免。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刘敏说,她经常在家附近遛弯时遇到洒水车和清扫车,而且速度还挺快,迎面开过来的还能及时躲避一下,但从后面开过来的,躲避不及就会被弄脏衣服。

“我观察了很多次,多数市民遇见这些道路作业车辆,都会主动避开,但是有的车实在开得太快,大家都是慌乱躲闪。”刘敏不解,道路养护作业能否讲究点方式方法。

还有不少人反映,早晚高峰时段,经常看到作业车在路上缓慢行使,使得原本就通行缓慢的路况,为躲避作业车,更是由三车道变成两车道,不少正常行驶的司机甚至因躲避不及,出现追尾、剐蹭的现象。

除此之外,瓢泼大雨中洒水车开足马力洒水的情景,也经常出现在城市街头,被网友质疑工作太机械。

道交法相关规定需要与时俱进

“如果因道路作业车的作业行为导致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作业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应该明知可能产生交通事故(天气寒冷结冰是一个司机应该知晓的常识),或许其主观认为不会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但不管怎样,都构成了人为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的前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兴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不管是洒水车、清扫车,还是垃圾车、吸污车等,其作业性质都属于公共服务体系,都应遵守相应的规定进行作业。”于兴泉指出。

谈到道路作业车辆的“任性”,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涛告诉记者,有些地方的市政管理部门缺乏经验,对于道路作业的工作不够重视,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没有做好,这是造成类似交通安全隐患的原因之一。

秦涛指出,一些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产生惯性思维,简单机械地认为,只要完成工作量就算完成任务,可以“交差”了。

还有业内人士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虽已对道路作业车进行作业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并不完善,随之出现了不少争议点。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该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细节标准,比如什么是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李伟民指出,就此一点便会引发不少争议,有道路作业人员并不认为自己影响了过往车辆的正常行驶,而过往司机却往往怨声载道。

李伟民说,对道路作业车进行作业的标准是什么,该条规定也没有明确。如果只是按照安全作业标准的话,那么是否符合人性化极有可能会被忽略。“其中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规定,虽然保障了道路作业工作人员的利益,但是对普通市民的权益保障不够。”

“尤其是不考虑时间、地段、极端天气的作业行为,再加上作业人员的粗心大意,很容易引起道路交通堵塞,甚至是发生安全隐患。”李伟民直言,本来是整洁市容市貌的好事,却成了政府部门与市民之间结“梁子”的症结所在。

李伟民分析认为,出现这种法律漏洞的原因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制定初期主要是考虑到交通安全问题,对于道路交通作业可能产生的种种现实问题并没有预料到。随着车辆的增加,道路交通状况的复杂化,这种道路作业引起的安全隐患才渐渐凸显出来。

“而不少与道路作业相关的规定,其法律层级太低,绝大多数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连行政法规都不算。”李伟民直言,对于这种规范,无法规定相应的处罚和罚款的责任条款,其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

应出台细则进行人性化考量

李伟民建议,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完善,将第五十四条规定加以细化,对几个具有较大争议的内容,出台细则加以完善,应当在立法中体现对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工作模式进行人性化考量,使其既适合城市发展,又符合交通通行规则,同时也不妨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具体来说,道路作业车辆和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避免野蛮粗暴的作业方式,应当注意路面情况,在地势复杂、人流车流量较多的路段,应当降低车速,同时应适当避让过往车辆和行人。尤其在路面和天气情况较差的情况下,考虑周围环境的因素,尽量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压力。

“除特殊突发情况之外,道路作业应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实行常规道路作业的应在晚上12点之后,避免对群众出行造成不便。作业车辆临时停靠必须紧靠路边,并在车后设警示标志,遇人群密集时,应降低车速、减少噪音,不干扰附近行人。”李伟民说。

在秦涛看来,细化作业人员文明作业操作规程也很有必要,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频次和作业模式进行作业,作业时应穿戴统一的、具有明显警示标识的工作服,并保持着装整洁;定期对驾驶员的作业质量和行车作风纪律等方面开展检查考核,加强作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和文明行车意识。

于兴泉补充说,对于无视单位管理制度,违反安全文明操作规程,存在粗鲁、违规作业行为的,可采取通报批评、绩效挂钩、适当扣罚和调离岗位等措施,对于道路作业因人为原因造成的道路安全隐患,应当进行问责和追责,作业人员如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相关单位承担,如果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刑事犯罪的,作业人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秦涛认为,各地还应该根据地方特点、不同天气、不同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如考虑到季节变化和城市道路规划的实际情形,来制定更为合理的道路作业规程。

除此之外,秦涛还认为,交管部门、气象管理部门和环卫部门等还应相互配合,明确权属问题协调好部门利益,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记者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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