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黄蓝幼儿园陷风波 两年前被判刑95后幼师还未刑满

作者:李晗 来源:中国青年网
2017-11-24 16:27:11

红黄蓝幼儿园陷风波 两年前被判刑95后幼师还未刑满

  北京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中国青年网实习记者 李猛 摄

中国青年网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 李晗)近日,多名幼儿家长反映北京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涉嫌虐童事件。这已不是红黄蓝幼儿园第一次被曝光虐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两名教师,自2015年11月起就因孩子“中午穿衣服慢了”、“不听话”等原因,用缝衣针将孩子的屁股、头部、面部、四肢等身体部位扎伤。经法院审理,两名教师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于同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孩子被扎针只因中午穿衣服慢了 不听话

涉案幼师王璐1988年出生,大专学历;另一涉案幼师孙艳华1995年出生,中专文化。自2015年11月起至案发,二人在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班内幼儿,并使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肖某等多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扎伤。经鉴定,幼儿体表皮肤损伤存在,其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被告人王璐、孙艳华于2015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2015年12月3日,两人被刑事拘留。

裁定书显示,证人张某证实女儿杜某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晚发现孩子身上有伤,第二天带孩子到医院检查,诊断为类似针扎伤口,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因为中午衣服穿慢了,就被孙艳华用针扎了,扎的屁股。

证人曾某证实女儿付某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发现孩子身上有针扎伤的痕迹,医院诊断为类似针扎痕迹,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因为不听话所以被王璐扎的,别的孩子也被扎了。

【早有劣迹】扎针部位:后脑勺、下嘴唇无一幸免

裁定书还显示,两位教师对孩子扎针的部位包括后脑勺、下嘴唇在内的身体各处。

韩某某的母亲称,其在班级微信群看到有孩子被针扎,脱了自家孩子衣服发现,“韩某某的后脑勺有1处针眼,下嘴唇内侧有1个红色血点,脖子左侧有1处针眼,左侧腰部有5处针眼,左大腿左侧有3处针眼,左脚脚背有2处针眼,都已经结痂”。

此外,据澎湃新闻报道,2016年10月26日,吉林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玉皎、宋瑞琪案发前供职于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系红一班教师。王玉皎、宋瑞琪于2015年11月多次在红一班教室、卫生间等监控死角处,使用缝纫针等尖锐工具扎、刺陈某某、邵某某等多名幼儿头部、口腔内侧、四肢、臀部等处。

该判例隐去了幼儿园名称,但据吉林《新文化报》报道,该幼儿园也是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玉皎、宋瑞琪于2015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判决书列举的受害幼儿园儿童9名。

上述4被告人均被定虐待被监护人罪,王玉皎、宋瑞琪均获刑二年十个月,王璐、孙艳华获刑二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入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房山检察院孙玲玲检察长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来年,幼儿园老师虐待小朋友、福利院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从媒体曝光的视频来看,虐待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对儿童、老年人等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然而,受害人往往由于伤情构不成轻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导致无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260条的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且如果未达到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属于亲告罪(告诉才处理)。这种情况下,往往给予施暴人行政处罚,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弥补了这一法律漏洞,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了刑法保护的范围,加强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