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范市县党委巡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2017-11-21 06:00:0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近日,江西出台指导意见,对市县党委巡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进行规范。

意见明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同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同级党委工作机构,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市县党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巡察组,在本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具体巡察任务。根据任务轻重,原则上辖区人口超过400万的设区市可设置4-5个巡察组,其他设区市设置3-4个;辖区人口超过70万的县(市、区)设置4个巡察组,其他县(市、区)设置3个。每个巡察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巡察专员1名和其他职位干部。

去年以来,江西省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党委全部开展了巡察工作,共对1226个市(县)直单位、1120个乡镇(街道)、3070个村(居)进行巡察,市县两级共发现党的领导弱化方面的问题451个,党的建设缺失方面的问题691个,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方面的问题870个,违反“六项纪律”的问题6647个。(江西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