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7-07-19 08: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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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联合宁夏气象局召开《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旨在更加全面深入地对《办法》进行解读和广泛宣传。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宁夏首部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政府规章,对进一步健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章制度,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生态立区战略深入实施,保障宁夏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提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当中,所需要的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编制、实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与发改、经信、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分工合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论证机构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行为,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同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强化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措施,建立健全了气候资源保护制度。《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固碳、造林绿化等措施,加强对森林、草场、湿地、湖泊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优化气候资源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主管部门开展气候资源影响评估;已经实施的建设项目如果对气候资源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中国日报宁夏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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