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将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1.3倍

来源:新民网
2017-06-01 11: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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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上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在呼市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冯呼和就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截至目前,全区共有城乡特困人员9.8万人。”冯呼和在新闻发布上表示。

那么在今后,哪几类人员将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认定办法》规定,我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和视力残疾人则属于称为无劳动能力的人。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的是最困难、最脆弱人群的基本生活,谋求的是‘无依无靠’、无人照料的城乡‘三无’人员的福祉。”冯呼和说。

据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大类,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是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照料护理标准是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服务标准。

2017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能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同时不能低于上年度公布的救助供养标准确定。对于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对象来说,其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5%、65%确定。

冯呼和表示,今后在面对所有困难群众开展特困人员认定时,坚持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照属地管理(户籍地管理)原则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细化认定条件,明确工作流程,强化县级统筹,坚持严格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确保所有需要特困救助的公民都能够得到保障。记者白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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