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能否破解生活垃圾分类落地难

作者:杜晓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7-05-05 07:15:00

□法制网记者 杜晓 □法制网实习生 张佳欣

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通知转发后不久,住建部副部长倪虹与媒体座谈交流时提出,垃圾分类工作是一件利国利民利长远的好事,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对于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对于培养每一个公民养成良好的社会习惯将发挥重要作用。垃圾分类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系统谋划,全链条推进,特别是在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四个环节要主动作为。

垃圾分类全链条推进该如何进行?《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

共享共治推动垃圾分类

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史博士、北京零废弃发起人毛达认为,生活垃圾分类做得不好的原因可能并不在于个人素质的高低。“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分类服务不到位,包括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做得不到位,久而久之,分类垃圾桶就失去了意义。除了服务内容不到位之外,服务信息没有得到很好的传达和沟通,很多人都不知道垃圾分类,信息不同步”。

在毛达看来,目前生活垃圾分类存在的问题包括市民分类投放难、缺少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等。

“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是一条连贯的线,而在现实当中,很多社区不能将这四部分连贯起来执行,有的企业能够很好地收集分类垃圾但是没有配上能够很好投放的社区。运输这一环节就更不必说了,运输公司认为他们就是管运输的,不可能去管前面那些事情,给什么就运走什么。到了处理环节,处理公司也就是给什么就处理什么。”毛达说。

对于生活垃圾分类,毛达提出了数条建议:示范线不求大,求精;通过多方配合,提高居民分类投放参与率和准确率;收运企业保证分类收运,信息完全公开;处理设施保证分类处理,信息完全公开;分类处理设施必须包含餐厨处理厂;制定进料准入标准,例如厨余有机质含量应达到95%以上,按照标准接收垃圾;保证“合格垃圾”与“不合格垃圾”的区分,示范线交运的垃圾不达标,处理设施应拒绝接收,但市政部门仍需按额定垃圾处理量向处理企业支付处理费;分类处理设施必须包含一座再生资源分拣集散中心;制定来料准入标准,按标准接收或拒绝示范线交运来的垃圾。

北京联合大学社会建设研究院教师唐莹莹认为,应构建多元主体共治共享的垃圾治理模式。所谓多元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社会。共治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可持续;共享可以让成果共享、利益共享。

“实现这样的模式,需要突破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短期利益,需要有格局、有胸怀、有眼光,需要一起共创未来。”唐莹莹说。

一些地方处罚不分类行为

目前,垃圾分类立法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

“放眼全国,已经有一些城市推出了不少能够促进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利用乃至从深层改善垃圾管理的妙招,值得借鉴参考。”零废弃联盟研究员谢新源说。

据谢新源介绍,《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对生活垃圾产生单位采取的措施是,不分类不收运。具体包括:各类垃圾中明显出现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物、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即为不合格;湿垃圾中目测不得含有有害垃圾,纸类、橡塑类、纺织类、砖瓦陶瓷类、玻璃类、金属类等不易分解的杂质;每桶杂质数量超过3个,或有害垃圾达1个即为不合格;有害垃圾原则上不得含有其他品种的垃圾;干垃圾中不得含有有害垃圾、湿垃圾,目测干垃圾中含有有害垃圾3件以上,或明显含有大量湿垃圾,即为不合格。

《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和《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采取的措施则是,不分类就罚款。前者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的;第五十八条规定,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有关部门在制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可以并罚。后者第六十三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无论是不收运,还是罚款,生活垃圾管理部门都可谓是用心良苦,其目的还是为了落实垃圾分类制度,前期应该多进行正面宣传,才能让单位和居民更好地配合,减少摩擦。”谢新源说。

分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处罚措施之外,还涉及很多方面。

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垃圾收费制度,《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提出,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价格激励机制,完善按量计费且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市即使最终确定这条规定,也有待有关部门出台具体办法,规定收费方式和额度,但是指明方向还是很重要的。与不分类就罚款比较,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甚至少量补贴)是更好的办法。因为不分类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扭转,不分类就罚款,意味着这段时间会有大量人违法被罚,这不利于制度执行。而不分类多收费,则更合适:不分类就要填埋或焚烧处置,成本确实比较高,收上来的混合垃圾费正好专款专用;而为了少交垃圾费,自然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做垃圾分类。当然,按量收费制度必须好好设计,要有可操作性。此外,随意倾倒垃圾应重罚,罚款应为正常混合垃圾处理费的数倍,否则人们就不会选择按量交垃圾费,而会随意倾倒。”谢新源说。

另据谢新源介绍,关于垃圾分类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在这方面比较先进。例如,该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第三十二条规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批前应当公示不少于30日,并征求公众意见,批准后应在政府网站公示;第四十六条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结果;第五十条规定,各级政府建立生活垃圾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包括垃圾处理费收支在内的信息。

“垃圾处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污染、由财政支付的高额垃圾处理费和各类补贴,都是垃圾之所以要分类的重要原因,公开此类信息,将提高公众对垃圾分类的支持。要求垃圾处理企业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信息公开,并建立信用体系,规划征求公众意见,对政府垃圾分类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则能促进公众通过参与规划制定并进行运行监督,建立与政府、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这是社会良性治理的必要举措。”谢新源说。

罚款能否破解生活垃圾分类落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