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新办法规范预付式消费 预付卡最高不能超5000元

来源:新华网
2017-04-01 16: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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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新商家不得要求消费者办卡预付卡最高不能超5000元

3月27日,多位读者致电钱江晚报96068热线,投诉一家叫“杭州成镁健身”的公司,有会员动辄上万地往卡里充钱,现在老板却“不辞而别”。近年来,类似杭州“成镁健身”这样的事件多有发生,消费者只能哑巴吃黄连,自吞苦果。这些乱象,相关部门也已经注意到。

3月30日,在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包含预付式消费等多方面定下新规矩。

就在这个《办法》通过前,杭州又发生一起预付卡老板跑路事件。

3月24日,位于古墩路和萍水路交叉口附近的成镁健身馆同人店里,会员正在训练。商场物业人员突然造访催缴欠款却联系不上老板。会员察觉到情况不对,当场报警。位于广业街的成镁健身广业店也已门楣紧闭,旁边醒目的广告仍在:“本店于3月15日实行涨价政策”。据了解,这家健身馆在杭曾有四家店,总会员数千人。

同人店所属的物业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黄某和张某多次以发放员工工资或者经营状况不佳为由请求暂时缓交物业管理费,目前欠下包括房屋租金、物业费在内的113.5万元。

几天之后,省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浙江省实施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钱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办法》针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纠纷最多的环节,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

钱报记者注意到,新办法第十条: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凭证)——也就是说,新开业的商家不得要求消费者办卡。

“有些经营者刚注册公司就发预付凭证,并未实际营业,这样很不牢靠,有些人可能借此空壳来设套,于是我们规定必须期满六个月方可发放预付凭证。”负责人解释。

新《办法》也对预付额度进行了限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

“这些限制,主要还是针对小而散的经营主体,如理发店、美容店、餐饮店、足浴店等。有些消费者习惯不断往卡里充钱,这条规定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位负责人说。

不过,考虑到目前的支付还存在第三方的情况,如果商家运用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的指令支付预付款的,可以不受金额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商家运用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等,资金额度则不受限制。有第三支付评台的,应当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单位及联系人、扣付方式、退款条件等。

新办法中,还规定: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告示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培训班违约消费者可要求退费  快递丢失按收费十倍赔偿

不管是考试培训,还是兴趣班或辅导班,《办法》要求这些营利性培训经营者,今后除了要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合同中还须有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经营者违反约定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者感到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消费者都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以及依法得到相应赔偿。

对于喜欢网购的消费者都非常关心的快件丢失后的赔偿问题,《办法》要求快递企业在接收快递物品时,事先要求消费者申报物品的实际价值;一旦快递物品因经营者责任遗失或损毁,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事先申报的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价值但事后能确定实际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事先未申报事后又无法确认实际价值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按照所收取资费10倍的标准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超过800元。(蓝震 马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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