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取消2项政府性基金 4月1日起停征收养登记费

作者:董鑫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7-03-31 08:22:36
分享

本报讯(记者 董鑫) 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今年4月1日起,本市将取消、停征、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养登记费、取消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据了解,此次北京共取消2项政府性基金,调整1项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取消或停征 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降低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政策预计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26.6亿元左右。

市财政局介绍,中央取消或停征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本市仅涉及18项,其他项目在北京未征收或已停征,取消或停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取消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即非刑事案件财产价格鉴定费、环境放射性和电磁波监测、环境监测服务费;停征10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即放射性废物(源)收贮费、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饲料添加剂检验收费、兽药检验收费、计量收费(含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费、计量检定费)、检验费(含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取消1项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即预防性体检费;停征4项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即收养登记费、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含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取消的2项政府性基金包括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以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同时,本市还要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另外,本市要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为促进产业升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本市还主动减免、降低了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首先是对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行减免政策,对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实际生产场地变更)、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等需要技术审评的国产药品补充申请事项及国产药品再注册费给予50%的优惠。

其次是降低特种设备检验费收费标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8项特种设备检验费标准降低20%。

分享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