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军伟在会上提交建议,应保护用工自主权、赋予用人单位一定条件下单方调岗权。
建议指出,我国法律侧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有严格的限制。总结现有的法律规定,被认为合法的调岗行为只有四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的变更岗位协议;二是劳动者在新岗位上实际履职超过一个月后;三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由用人单位单方予以调岗;四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由用人单位单方予以调岗。
陈军伟表示,上述四种合法情形中,就第一种情形,如果不是调整到工作强度更低、待遇更好的岗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很难达成一致,特别是从相对轻松的岗位调整至相对辛苦的岗位。就第二种情形,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不服从岗位调整的劳动者往往在调整之初即提起劳动仲裁,因而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所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而第三种及第四种情形的调岗在现实中操作难度很大,涉及到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判断标准。
陈军伟说,劳动合同与经济合同最大的不同在于劳动合同主体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平等民事主体,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正是基于该种关系,用人单位才能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最好的社会效益。如果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利益而抹杀用人单位对职工的管理职能,限制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将调整岗位的主动权放至劳动者手中,用人单位无法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撤并岗位,不能根据劳动者的能力、表现合理地调整岗位,则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养活一大批懒人、庸人,这不仅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最终损害的是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利益。
对此,陈军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司法实践标准,在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赋予用人单位在正常生产经营中的单方调岗权,承认一定条件下单方调岗行为的合法性,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最高人民法院借鉴地方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并对何为正常生产经营等作出界定,以利于实践操作。
(中国日报福建记者站 胡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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