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子女咋办?法院发布婚姻家庭典型案件

作者:李袅 来源:华龙网
2017-03-08 11: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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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3月7日19时28分讯(记者李袅)三八妇女节即将来临,今(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婚姻家庭典型案件。据悉,过去一年,市一中法院以及辖区试点法院的家事审判庭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2507件,其中涉及离婚纠纷1248件。父母离婚子女怎么办?来看这些典型案例。

案例

离婚时一次性给2万 孩子抚养从此与己无关?

法院:子女可以依据情形变更增加抚养费

十年前,小浩的父母协议离婚,当时他才2岁。他的父亲左斌(化名)与母亲刘秀(化名)离婚时,双方约定小浩由刘秀抚养,左斌一次性给付刘秀2万元作为小孩的抚养费,并不再负担小孩的任何费用。

随着小浩一天天长大,刘秀又没有固定收入,这笔钱早已用完。去年,小浩将父亲告上了法院,要求继续支付抚养费。法庭上,左斌表示拒绝。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令,从2016年5月1日起于每月1日给付原告当月抚养费至原告年满18周岁为止。结合原告小浩所在地的生活消费水平,法院依法予以主张每月抚养费600元。

接到判决后,左斌不服,上诉到市一中法院。二审法院依法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就明确了子女可以依据情形变更原则,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去年12月,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左斌诉讼,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子女仍可依据情形变更,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每月另行支付抚养费。

事实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主要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实践中,绝大多数夫妻离婚时,通常约定按月支付抚养费,并平均负担教育费和医疗费;少数夫妻离婚时,选择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主要是考虑到未直接抚养子女方经常在外地生活,且收入来源不稳定等因素。

案例

离婚时双胞胎子女是否一定父母分别抚养一个?

法院:视具体案情而定

2008年2月,陈丽、赵强(两人均为化名)二人登记结婚。4年后,两人喜获一对双胞胎。然而,这段原本幸福的婚姻,因赵强有了外遇,慢慢变质。他们常常为一些小事争吵,甚至动手,陈丽也因此很受伤。

2015年7月,两人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大战”,陈丽一气之下带着两个小孩与赵强分居生活。赵强也来了脾气,在陈丽离开家后,直接换了房门锁。越想越生气的陈丽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告上法院要求离婚,不仅要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作出处理,还向赵强提出索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强因琐事殴打陈丽及其父亲,其行为属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法院对陈丽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因系双胞胎,如分开由双方各抚养一个可能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且从2015年7月底至今一直由陈丽抚养,赵强又有家庭暴力行为,两个小孩均由陈丽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赵强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为此,法院依法判令,准予陈丽与赵强离婚;两人的双胞胎小孩由陈丽抚养,赵强从一审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40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发票由陈丽与赵强各负担一半。另外,法院还依法对两人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拿到判决后,赵强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判项不服,向市一中法院提起上诉。法庭上,赵强一再表示,他希望能抚养其中一个孩子。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了赵强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子女抚养问题是赵强提起上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究竟由谁抚养更为适宜,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进而作出妥善认定。

本案中,两个小孩系双胞胎且年幼,从出生至今一直共同起居生活、共同玩耍学习,早已习惯彼此的存在,亦培养了一定的兄妹感情。如果分开抚养,势必会改变小孩已经熟悉且适应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状态,使两个孩子都要另行花费时间去重新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和环境。而在这一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小孩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如若在父母各自抚养过程中对此问题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对小孩情感观、亲情观的良好形成造成影响。

加之,男方赵强具有家庭暴力的行为,综合考虑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后,法院最终判决女方抚养这一对双胞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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