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告要求,《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17年3月1日起,化妆品收货人在进口化妆品时,应当在“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 完成备案,获得备案编号;明确专人负责记录进口化妆品进口、销售信息;在报检单中注明收货人名称及备案编号,出具所经销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的最新记录;分别在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销售、召回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记录。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口化妆品企业:应严格按规定要求落实备案和填写记录责任。如收货人未按要求实施备案和实施进口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强化监管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中国日报福建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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