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庭审须全程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真实完整。《规定》强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庭审活动的录制,以及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存储、查阅、复制、誊录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
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
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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